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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经营合同范本2021年最新版下载

发布日期: 2022-04-01 栏目: 创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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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沁县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沁县设立公司、沁县开发软件、沁县购销产品等等,不同沁县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沁县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沁县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沁县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沁县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位于________,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________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3、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_______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二条、沁县时间

本沁县项目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沁县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

1、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_______%的纯利润享有沁县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沁县经营中,沁县经营产生借款,沁县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_______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_______%作为沁县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2、沁县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_______%亏损。若超过_______%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沁县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沁县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沁县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沁县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沁县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张家小麦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_______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沁县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沁县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沁县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沁县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沁县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___万元支出。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沁县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沁县未经沁县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沁县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沁县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沁县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影响沁县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沁县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沁县人同意,转让时,其他沁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沁县人对待。

第十条、新沁县人加入沁县经营时,应当经全体沁县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沁县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沁县人与原沁县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沁县人对加入前沁县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退出沁县经营

1、沁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沁县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沁县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沁县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沁县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沁县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沁县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退出沁县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沁县人同意而自行退出沁县经营给其他沁县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退出沁县经营的沁县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沁县经营债务,与其他沁县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沁县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沁县经营,沁县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沁县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沁县人不愿意继续沁县经营的。

2、全体沁县人决定终止沁县经营的。

第十五条、沁县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沁县人担任;未能由全体沁县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沁县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沁县经营终止后______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沁县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沁县经营终止后,如沁县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沁县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十七条、沁县人履行沁县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沁县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沁县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退出沁县。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由全体沁县人共同订立,自沁县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共一式______份,沁县人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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